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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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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进行改革,并选择部分省市先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快报名称

        将现《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二)扩大编报范围

        1保留现已纳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凡目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继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2将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编报范围。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试点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各试点地区除按上述标准向财政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外,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一定的标准,确定本地区的快报编报范围。自身确定标准纳入快报范围的企业快报只报送本地区财政部门,不纳入财政部编报范围。

        (三)实行新的快报指标体系

        根据新的快报功能,我部设计了适合试点企业的财务会计月报指标体系,突出财政特色,以满足财政宏观管理的实际需要。新的快报指标体系以企业利润、税收指标为主体,辅助以社会管理指标(详见附件1:《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四)中央驻地方企业有关信息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中央驻试点省市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快报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二、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编报要求

        (一)经研究,确定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为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单位。

        (二)全国各省市(包括试点省市和非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继续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试点省市在试点期间,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单独向财政部企业司报送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

        (三)列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要按月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快报指标说明及填报要求详见《2004年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附件2)和《企业代码编制规定》(附件3)。

        (四)列入快报试点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快报外,要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对企业财务的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简要分析和说明。

        (五)试点省市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财务总体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和新的走向作分析和说明,在报送汇总报表的同时上报文字分析材料。

        (六)试点省市非国有企业的当月财务快报数据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9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11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非国有企业报送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的时间由试点省市财政厅(局)确定。

        (七)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工作,除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7号)的要求,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快报工作外,要积极配合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中央企业驻试点省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抄送企业财务快报指标。

        三、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的组织

        (一)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把快报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安排专人从事试点企业快报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及报送工作,从人员编制上保证快报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组织快报试点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快报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企业财务由多个处室负责管理的试点省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快报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并指定一个处室牵头负责本厅(局)的快报试点工作。

        (三)各试点省市要保证快报及时、准确和完整报送,不得拖延报送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和隐瞒有关数据。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做好企业财务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财政部企业司同意,不得对外提供纳入快报编报范围企业和驻地中央企业的财务信息和数据。

        (四)各试点省市应认真、细致地做好纳入快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行政,认真组织企业做好快报填报工作。

        (五)各试点省市对驻地中央企业,不得以收集信息为由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四、其他

        (一)认真核实参加快报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准确核实本地区符合快报试点企业的独立法人户数等情况,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企业司。

        (二)确定快报改革工作负责人及经办人

        快报改革工作实行专人负责,试点省市要具体指定2004年快报试点工作负责人、经办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财政部企业司。

        报送材料可通过邮寄或通过快报信箱、传真(010—68552339)或电子邮件(jiangfex@sina.com)等方式报财政部企业司。

         

        附件:1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22004年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

        3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

        单位:千元

        项目行号本月数本年累计上年同期〖3〗123一、资产负债表指标01资产总额102负债总额203所有者权益总计3二、利润表指标0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402销售(营业)成本503销售(营业)费用604管理费用705财务费用806利润总额907净利润10三、税收指标01应交税金总额1102其中:应交增值税1203应交消费税1304应交所得税1405应交营业税1506已交税金总额1607其中:已交增值税1708已交消费税18续表

        项目行号本月数本年累计上年同期09已交所得税1910已交营业税20四、进出口指标01出口总额(千美元)(海关统计数)2102进口总额(千美元)(海关统计数)2203自营出口额(千美元)2304自营出口总成本24五、企业基本情况01职工人数2502工资总额2603企业应交各种保险费2704企业法人户数(户)28注:“所有者权益总计”、“净利润”应按合并方法填列。

         

        附件2:

        2004年企业主要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

        2004年,试点企业要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月报主要指标表》。本报表所列指标共分五大类:资产负债表指标、利润表指标、税收指标、进出口指标和企业基本情况指标。

        一、财务会计指标表编报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指标

        01资产总额:资产反映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02负债总额:反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合计。

        03所有者权益总计:反映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等。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对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应予抵销。

        (二)利润表指标

        0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反映销售(营业)收入与销售(营业)折扣、折让的差额。本项目不含增值税。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填写,商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填写,外资旅游企业按经营收入填写。

        02销售(营业)成本:反映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各项计入产品销售(营业)成本的费用。本项目不含增值税。

        03销售(营业)费用:反映在销售(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包括价外征收的增值税。

        04管理费用:反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05财务费用: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本项目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写。

        06利润总额:反映企业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与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总和(亏损以“-”号表示),该项目包括财政已弥补给企业的亏损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即补贴的利润额。

        公式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投资调整。

        07净利润:反映企业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的差额。如为亏损,本项目用“-”号表示。对少数股东损益,应予抵销。

        (三)税收指标

        01应交税金总额:按应交税金科目填写,包括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等应交的税金合计数。不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不需要清算而直接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02应交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03应交消费税:反映企业应交的消费税,企业应交的消费税等于企业应税收入与消费税税率的乘积。

        04应交所得税:反映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应交所得税等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

        05应交营业税:反映企业应交的营业税,企业应交营业税等于企业应税收入与营业税税率的乘积。

        06已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已经缴纳税金的总和。

        07已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08已交消费税:反映企业本年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09已交所得税:反映企业本年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10已交营业税:反映企业本年已经缴纳的营业税。

        (四)进出口指标

        01出口总额(千美元)。按海关统计数填列。

        02进口总额(千美元)。按海关统计数填列。

        03自营出口额(千美元):指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FOB)期末折成的美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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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自营出口总成本:指企业自营出口销售的进价、认定和摊入的费用和税金总和。

        (五)企业基本情况

        01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在册的与企业有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总数,不包括离退休职工。

        02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发工资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支出。

        03企业应交各种保险费:指企业按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等保险费用。

        04企业法人户数(户):反映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户数。

        二、编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应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财务数据。

        (二)报表中所填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三)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3:

        企业代码编制规定企业代码共有十六部分,第二、五、十一部分由汉字组成,其余均由数字组成。

        第一部分企业标识代码

        共15位,分为两个部分。前六位为第一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组成,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后9位为第二部分,由企业统一标识代码组成,统一标识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代码在全国的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公安等部门强制使用。

        企业统一标识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法人单位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尚未领到国家统一代码的企业,可按各级统计部门赋予临时代码填写。

        企业标识代码与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纳税登记号相同,可从企业税纳登记证上查取。

        第二部分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按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要求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企业名称在填写时一般不要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企业名称汉字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第三部分上一级企业代码

        共9位,即本企业上一级企业的企业统一标识代码。非集团性企业不需填列。

        第四部分集团企业总部代码

        共9位,即本企业隶属的集团企业总部的企业统一标识代码。非集团性企业不需填列。

        第五部分法定代表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法定代表人在填写时一般不超过4个汉字,即最多占8位。

        第六部分企业行政隶属关系

        共2位。指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隶属关系分为:

        1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等。

        2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5街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的单位。

        6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管辖的行政管理机构单位。

        7乡:指乡一级人民政府及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0)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中央10县50乡63

        省20街道61

        地区40镇62

        第七部分企业类型

        共3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编制。

        非公司制企业: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

        150私营企业

        16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70外商投资企业

        199其他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211国有投资公司

        2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2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222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第八部分企业资本构成

        共3位,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110国有独资企业

        120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参股企业:

        131内资集体控股

        132内资个人控股

        133港、澳、台商控股

        134外商控股

        210集体经济

        220集体控股

        310私人独资

        320私人控股

        410港、澳、台商独资

        420港、澳、台商控股

        510外商独资

        520外商控股

        699其他

        第九部分行业隶属关系

        共2位,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01煤炭工业

        02石油工业

        03冶金工业

        04有色金属工业

        05建材工业

        06化学工业

        07轻工业

        08烟草工业

        09纺织工业

        10石化工业

        11医药工业

        12机械工业

        13汽车工业

        14军工业

        15电子工业

        16电力工业

        19其他工业

        20施工、房地产

        21工业供销企业

        22城市公用企业

        23医药商业企业

        24烟草商业企业

        25勘察设计企业

        31商贸

        32餐饮业*

        33金融业*

        35外经

        36旅游

        37信息技术服务业*

        38社会服务业*

        41物资

        51供销合作社

        61粮食

        71铁道

        72交通

        73民航

        74邮政

        75电信

        99其他企业

        第十部分企业规模

        共1位,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所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划分为3种: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第十一部分企业所在地地址

        共32位。填写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地址,不填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区(市)、县(市、区)开始填,具体到乡(镇)、村、街名称和门牌号。门牌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每个数字占一格。尽量不填写通讯信箱号。

        第十二部分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共6位,填写企业所在地通信用邮政编码。

        第十三部分企业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共8位,不填区号。电话号码是分机的,只填总机号。

        第十四部分企业正式开业时间

        共6位,填企业正式开业(投产)时间,填到月份。六位要填满。如1990年六月开业,应填写“199006”

        第十五部分企业新报原因

        共1位,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0非新报企业

        1新成立企业

        2竣工移交企业

        3分立企业

        4上年未报企业

        5上年未单户填报企业

        6隶属关系改变

        7报表类型改变

        9其他原因

        第十六部分自定义码

        共8位,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