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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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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3-16      

         

        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湖南、甘肃、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改革后明显减轻农民负担,确保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投入不减少并逐步增长,我部经研究决定,组织抽调驻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湖南、甘肃、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力量,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被查省份是,2002年、2003年中央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较大的河北、辽宁、山东、河南、湖南、四川、甘肃等7个省。检查的总体要求是,采取“点面结合、以县为主、自上而下、重点抽查”的方法,自省、市(地)、县(市)、乡(镇)逐级延伸检查到村、农户;检查组除认真检查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外,对每个被查省都要抽查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市),要保证被抽查地(市)总的资金量占分配给全省资金量的50%以上,每个地(市)至少抽查一个县(市),每个县(市)重点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一些重点村和农户进行检查和调查;检查的时限是2002年和2003年中央对地方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中央转移支付给地方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中央、省两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民兵训练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移支付到县、乡镇;上级政府部门有无截留挤占或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强制抵顶下级历年陈欠、基建款等,出现“只见数字不见钱”的变相截留现象;

        (二)被查省、市(地)地方财政是否安排了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基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改革初期对上级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制定了规范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

        (三)被查省、县(市)和乡(镇)改革前后有关税费收入和农民负担变化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和村级收入减少情况、农民负担减轻情况,基层农民的反映情况;

        (四)县(市)、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乡镇有关社会事业、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中小学经费开支,乡村基层政权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农业税附加是否与正税同步征收,及时拨付给村,全额用于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用上级财政补助、农业税附加等村级资金抵顶农业税、截留挪用等问题;农业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违规问题;

        (五)省、市(地)、县(市)、乡(镇)政府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机构、村级三项经费(即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投入,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如何;

        (六)是否存在村级借款垫交农业税费问题,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七)农村税改后是否存在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八)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达到的“三个确保”政策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配套措施;

        (九)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三、检查的主要政策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年〕468号),财政部印发的《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3〕355号);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2000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一系列讲话。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处理

        这次检查从3月20日开始,4月底结束。检查采取跨省异地交叉检查和就地检查两种形式进行(各专员办检查省份的具体安排见附件1)。跨省异地交叉检查的接待联络事务由被查地区专员办和财政厅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地专员办承担。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统一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五、检查工作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规范农村分配关系、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专员办和检查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发扬不怕艰苦、敢挑重担、、工作严谨、求真务实的好传统、好作风,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专员办要确定一名处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本次检查要求,制定出详细的检查方案,及时开展检查工作。

        为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检查任务,各有关专员办和检查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掌握政策依据,领会精神实质;二是继续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要根据检查方案,明确岗位责任,调动全体参检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在检查方法上,要将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不但要重视发现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而且要注意检查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解剖分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四是在检查中要重视采用绩效监督方法,尝试分析资金使用的效益问题;五是要十分注意廉政纪律,自觉接受被查单位的监督;六是要及时经常向部里沟通检查情况,上报检查信息。检查结束后,我部将对各检查组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评。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涉及地方部门利益,而且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做到事实数据清楚,表述定性准确;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要及时整理案例,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最后上报财政部的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要做到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典型举例和综合情况相结合,提出操作性强的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请各参检专员办于5月20日前将检查和调研报告、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有关典型案例、表格(一式三份,附报软盘)报部,以便及时汇总。检查组在检查中有何政策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联系单位电话:财政部监督检查局(010)68552318,68552317;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办(010)68552443,68552494。

        附件:1.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安排名单

        2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有问题资金汇总表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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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安排名单

        检查单位被查地区人数河北专员办*山东省12福建专员办*四川省12青海专员办*河北省12吉林专员办*湖南省12湖南专员办*河南省12内蒙古专员办*辽宁省12甘肃专员办甘肃省12注:“*”为交叉检查。附件2: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百元

        项目资金来源分配使用情况小

        计中央

        财政地方上

        级财政

        拨入数本级配

        套资金小

        计义务

        教育乡镇

        运转村级

        补助民兵

        训练其

        他合计序号1234567891011下达指标金额(抽查数)省本级地市本级县市本级乡本级村本级实际拨付金额(抽查数)省本级地市本级县市本级乡本级村本级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村基层正常运转存在的资金缺口农村基层政权

        运转存在的

        资金缺口农村义务教育

        存在的资金

        缺口合计备注注:1各参检专员办可根据检查实际情况调整表的内容,调整后在备注栏说明;

        2“资金缺口”指农村税费改革前与改革后比较,符合政策规定的资金缺口,只填抽查过的乡、镇数据;

        3各参检专员办可参照此表内容以抽查的乡、村为单位分别填写此表,后逐级汇总,并盖章上报;

        4此表分年度填写,实际拨付数2002年度以2002年12月31日止的数据为标准填写,2003年度可以截止检查之日止;

        5表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列+第5列。附件3: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有问题资金汇总表

        填报单位:单位:百元

        项目单位级次、年度合计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抵顶资金延缓、

        滞拨资金税费改革后

        违规收费金额小计平衡预算弥补经费修建

        楼堂

        馆所

        住宅私设小金库自留

        机动

        指标

        或资

        金数其他小计抵顶农业税抵顶其他税费小计财政其他部门小计乱收费金额乱罚款金额乱集资金额〖〗乱摊派金额资金闲置结余数其他备注省本级中央地方

        配套合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地市

        本级中央地方

        配套合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县本级中央20022003小计续表

        项目单位级次、年度合计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抵顶资金延缓、

        滞拨资金税费改革后

        违规收费金额小计平衡预算弥补经费修建

        楼堂

        馆所

        住宅私设小金库自留

        机动

        指标

        或资

        金数其他小计抵顶农业税抵顶其他税费小计财政其他部门小计乱收费金额乱罚款金额乱集资金额〖〗乱摊派金额资金闲置结余数其他备注县本级地方

        配套合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乡村级中央地方

        配套合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总计中央地方

        配套20022003小计20022003小计注:1各参检专员办可根据检查实际情况调整表的内容,调整后在备注栏说明;

        2表格中的“其他”栏请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3各参检专员办可参照此表内容以县、乡、村为单位分别填写此表,后逐级汇总,并盖章上报。附件4: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单位:户、个、万元、天

        检查单位抽查

        地市抽查县

        (市)数抽查乡

        (镇)数抽查

        村数抽查农

        牧户数中央拨

        入资金查出有问题

        金额检查

        起止日检查天数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