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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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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本次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公司股权情况(新公司注册时的股本构成、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情况),股权处置情况,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职工身份置换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二)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三)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通过对目前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总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工作安排

              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件下发至12月20日),由各地(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有关企业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自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二阶段(2005年1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2005年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有关企业、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做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的有关报表(见附件1、2,有关表格可从国资委网站http://www . sasac. gov. cn下载),分别组织填报。同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转股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等。请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wuwenyue@sasac. gov. cn)。

            联系人:国资委改组局吴文岳余毅涛

            联系电话:(010)6319307363193075

            附件:(略)

            1各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企业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2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